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民初3920号
原告:**,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徐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斌,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皖,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优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岳鹏。
原告**诉被告***、***、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优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传奇
人民陪审员  张坤礼
人民陪审员  张百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孟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