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3执29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9009X。
法定代表人:徐炜,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执行××与淮北市淮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603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据(2020)皖0603民初1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家园××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家园××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毛献超
审判员 尹书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祥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