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1113号
原告:德州亿道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天虹文化广场3楼D区12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旭峰,武城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东乐路绿茵花园商住楼22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李颖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学飞,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渤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学飞,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亿道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亿道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德州亿道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朝霞
人民陪审员 张良静
人民陪审员 吴悦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迟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