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186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新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谈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东,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淇,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东乐路绿茵花园商住楼22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李颖忻。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1390.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谈启明名下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延年分理处,账号为8011××××4124,金额为500000元的银行存款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谈启明名下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延年分理处,账号为8011××××4124,金额为500000元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51390.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杰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孙谋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186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新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谈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东,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淇,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东乐路绿茵花园商住楼22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李颖忻。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1390.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谈启明名下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延年分理处,账号为8011××××4124,金额为500000元的银行存款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谈启明名下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延年分理处,账号为8011××××4124,金额为500000元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51390.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杰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孙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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