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越东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9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颖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华,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越东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杰,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杰,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越东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19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上诉人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越东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越东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越东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因在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越东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5.53元不再收取(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13145.53元和佛山市顺德区越东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预交300元,经其申请,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景诚
审 判 员 余珂珂
审 判 员 张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升平
书 记 员 朱夏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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