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之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8917号之一 原告:广州之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2号618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G4C0C。 法定代表人:**熠。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逢***城路9号云谷广场C6栋530(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5C9QY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东乐路绿茵花园商住楼2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6199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之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之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两被告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广州之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两被告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之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5.43元,财产保全费3967.93元元,共计9323.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之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玉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嘉 欣 书 记 员 谭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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