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74013号之二
原告上海江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俞长生,上海市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康桥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江铭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康桥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铭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江铭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