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26096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11号20幢。
法定代表人:闵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135号A2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路101弄1-3号。
法定代表人:周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990弄12号甲。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纪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45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厦公司”)、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上海南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房公司”)、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联物业”)、上海纪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联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26096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996,264.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上海南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驳回,上海南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996,264.94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箐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