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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江铭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康桥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74013号之一 原告上海江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康桥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74013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康桥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50,019.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康桥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350,019.76元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康桥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350,019.76元银行存款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