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74013号之一
原告上海江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康桥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74013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康桥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50,019.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康桥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350,019.76元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康桥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350,019.76元银行存款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