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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1526行初16号
原告*如来,男,198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新县。
法定代表人扶鹏,男,该局局长。
第三人新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址:新县。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新县安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县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如来诉被告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服行政登记一案,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交叉管辖试点的规定将该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如来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来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如来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胡如来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