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紫金港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紫金港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3民初2518号之一 原告:深圳紫金港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女,汉族,1994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女,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深圳市稻柒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道独树社区布心路3008号水贝珠宝总部大厦负一层44B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禾生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谢坑龙江二路3号3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紫金港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稻柒餐饮有限公司、东莞市禾生稻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现原告深圳紫金港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紫金港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紫金港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129.50元(已减半收取)、诉前财产保全费2173元,由原告深圳紫金港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