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佳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新疆佳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新疆顺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兵0701民初271号 原告:新疆佳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都10号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679261169T。 法定代表人:傅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新疆佳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奎屯市。 被告:新疆顺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毓秀里-团结北街2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05317961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佳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与被告新疆顺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帮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监理费393,918元;2、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8日,原被告因新疆顺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1#-14#住宅楼项目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了监理费总价和支付方式。由于工作内容的增加,原被告于2015年5月30日又签订了一份该项目的监理合同的补充协议。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总监理费为977,518元,被告已支付原告监理费583,600元,还欠付393,918元。原告多次索要监理费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拖欠的工程监理费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 顺帮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8日,原告佳诚公司(监理人)与被告顺帮公司(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是***小区1#-14#住宅楼,地点:奎屯市天北新区良辰街以东、人杰路以北,工程规模5万平方米,总投资6800万元。监理费约定监理酬金按本工程项目总投资6800万元的1.1%为基数计取监理酬金,暂定为74.8万元。工程开工后十日内支付10%,计7.48万元,工程完成±0.00时支付20%,计14.96万元,主体完工支付40%,计29.92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剩余的监理费。本工程监理费最终取费以工程结算为基数。 2015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新疆顺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区1#-14#住宅楼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的补充协议》,针对小区西面商业楼、9号楼及小区配套工程陆续开工,制定本补充协议,约定:本工程按总价20,865,286.66元的1.1%计取监理酬金,工程完成±0.00时支付30%,计68,855.4元,主体完工支付30%计68,855.4元,剩余监理费待竣工验收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被告于2013年6月17日支付原告74,800元,于2013年8月20日支付149,600元,于2013年9月25日支付299,200元,于2015年6月11日支付60,000元,上述共计支付583,600元。 原告为此次诉讼支付邮寄费109元,公告费3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新疆顺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区1#-14#住宅楼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的补充协议》、税收机打发票、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公告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合同履行。住宅楼已经交付使用,符合支付监理费的条件,故被告应当支付该部分监理费748,000元。商业楼及配套设施没有完工,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最后一笔的付款条件,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商业楼监理费137,710.8元,上述两笔共计885,710.8元,被告已经支付583,6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302,110.8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本次诉讼支出的邮寄费损失109元及公告费3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顺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佳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302,110.8元元,并赔偿原告新疆佳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其他损失409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佳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8元,由原告新疆佳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680元,被告新疆顺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