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8执267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丹。
被申请人四川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20号10-4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08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在诉讼中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金额不足以履行债务。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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