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马永洪申请执行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387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霞。
***申请执行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07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8829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裁定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107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苏建
执行员万霖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