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8民初727号
申请人: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XX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丹,律师。
担保人:***,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四川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四川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的账户,限额1052502.74元并已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账户进行查封,限额1052502.74元,期限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需要续行冻结的,原告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