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8民初72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XX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丹,律师。
担保人:***,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四川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鑫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四川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的账户,限额1052502.74元并已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认为,为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担保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商铺(泸房权证纳溪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9.61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