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2民初6871号
原告:山东盛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春花。
原告山东盛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盛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盛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0元,财产保全费395元,由原告山东盛霆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钟红梅
人民陪审员*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樊鑫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