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2民初6597号之一
原告:广东东南能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东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86958K。
法定代表人:李伟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娟,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水荫直街西六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11230T。
法定代表人:刘佳武。
原告广东东南能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东南能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东南能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东南能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84.4元,减半收取计9742.2元,由原告广东东南能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东南能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辉
人民陪审员 臧玉林
人民陪审员 丁树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钟陈
书记员姚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