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辖终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彝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易,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棉西路建委大楼。
法定代表人:郑志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晶莹,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茂,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卓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937号1幢47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易,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东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东501。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4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签署了《项目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书》,双方之间应是内部承包法律关系,并非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现在被上诉人以涉案项目总承包人的角色来起诉内部承包人,因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此不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接受管辖的相关规定,故应以内部承包人的住所地为诉讼管辖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或原审被告住所地即上海市杨浦区或上海市虹口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项目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书》显示,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内,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侃
林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