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1572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甘肃驭帆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长安路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2MA735762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驭帆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立案案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经本院开庭审理后,甘肃驭帆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支付工资3000元。本院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联系方式向**电子送达到庭传票,传唤其于2023年3月31日上午9时00分到庭,原告**未按时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