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特30号
申请人:谷国辉,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清,女,住广东省乐昌市**********。
申请人:谷检告,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芳,男,住广东省乐昌市*************。
申请人:李茂芳,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申请人:乐昌市盈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凌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进,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长虹大厦114-1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1。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谷国辉、谷检告、***、李茂芳与乐昌市盈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16日经乐昌市坪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谷国辉、谷检告、***、李茂芳与乐昌市盈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确认乐昌市盈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157万元和滞纳金250.5万元未支付给谷国辉、谷检告、***、李茂芳,乐昌市盈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8月10日前支付款项200万元(工程款100万元、滞纳金按100万元),于2020年12月10日支付剩余款项207.5万元(工程款57万元、滞纳金150.5万元),自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若乐昌市盈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前支付款项,则按工程款、滞纳金各偿还50%比例计付,自2020年6月11日起的利息仍按前述约定计付;
二、若乐昌市盈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谷国辉、谷检告、***、李茂芳有权就全部未偿还的工程款及滞纳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乐昌市盈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以未偿还的工程款和滞纳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谷国辉、谷检告、***、李茂芳支付利息,直至款项全部还清止;
三、谷国辉、谷检告、***、李茂芳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四、第三人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谷国辉、谷检告、***、李茂芳与乐昌市盈辉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的上述协议,并同意将上述款项汇入其公司账户后,再转支付给谷国辉、谷检告、***、李茂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谷国辉、谷检告、***、李茂芳与乐昌市盈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经乐昌市坪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杨香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毛瑶瑶
书 记 员 杨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