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281民初2338号
原告: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坪石镇群众路三巷89号。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城北所人民北路长虹大厦114-1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8.50元减半收取为1349.25元,由原告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负担。原告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已向本院交纳2698.50元,本院予以退回1349.25元给原告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
审判长李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