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027号之一
原告:黄建国,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良镇,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玲,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长虹大厦114-1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华,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林,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建国与被告杨良镇、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22日向原告黄建国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黄建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建国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8.89元,减半收取计1129.44元,应退回原告黄建国1129.45元。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李蕻乐
人民陪审员 骆佩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肖 鸿
书 记 员 贾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