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28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曾用名**,男,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远春,广东湘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君丈夫。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城北所人民北路长虹大厦114-1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民终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赖书锦提供的《乳源县背前水电站退场现场会议纪要》、《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抽样单、委托单、监理报告均存在错误,不应予以采信。(二)二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存在主体遗漏、借用资质缺乏证据证明等问题,摘录***起诉状和***、***反诉状中存在几处错误,***应向***、***支付工程款917932.17元及违约金397665.96元。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的再审申请和***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向***、***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经查,***、***并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案涉《合同协议书》以及《乳源县背前水电站工程施工合同书》因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案涉工程并未经验收合格,而监理报告、工程现场抽样单及样品检测委托单等证明***、***所做工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故二审对于***、***要求***给付工程款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缺乏理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旺
审判员闵睿
审判员*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