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281执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坪石镇桦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坪石镇河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城北所人民北路长虹大厦114-1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谷国辉,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乐昌市坪石镇桦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四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217172元,承担执行费3158元,以上共计220330元,但上述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的位于乐城长乐路经济开发试验区购物城D2幢101号、102号商铺的财产份额,即房产产权的50%,查封期限为三十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