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众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4民初20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谢魁宏,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平舆县。
原告***诉二被告河南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河南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209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耀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