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森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正砼建材有限公司、河南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3663号
原告:驻马店市正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S219正驻路八里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苌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乐苑小区北3楼。
法定代表人:赖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驻马店市正砼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驻马店市正砼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3482228.9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482228.94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二从2021年5月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驻马店市正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与被告河南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商砼混凝土供需合同》,为被告位于正阳县江南城四期工程21号楼、23号楼、27号楼项目供应混凝土。同时对质量数量确认、价格及付款方式、产品交付及送检等做了明确约定。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自应付款之日支付欠款总金额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商品混凝土义务,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相应商品混凝土的合同价款。2021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进行对账核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商品混凝土款3482228.9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混凝土货款,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混凝土货款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包括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联系地址及有效联系电话,但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河南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驻马店市正砼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58元,退还原告驻马店市正砼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新成
审判员  徐 佳
审判员  党姣姣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