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鼎宏沥青搅拌有限公司

宁波京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宏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1民初30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京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308934635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平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镇海区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宏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2A1L4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道黄泥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京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浙0211民初3087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宏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426624.3元的财产。宁波京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宁波京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宏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426624.3元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宏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426624.3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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