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辖终1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福瑞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双牌石。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福瑞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3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在立案前已经前往被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场所拍照取证,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雨花台区德盈国际广场3幢2201室,且被上诉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显示的联络地点也是此地。上诉人选择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立案,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依法由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对公民、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经原审法院实地调查,依法可认定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南京市××区,且被上诉人的注册地也在南京市××区,故**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韦韬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