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3840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福瑞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长虹路222号德盈国际广场3幢22楼。
法定代表人:牛玉宝,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申请人:卡冈图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2幢72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刘成喜,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南京福瑞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卡冈图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成喜追偿权纠纷一案,应申请人南京福瑞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卡冈图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现因申请人已撤回起诉,本案已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50×××22账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卡冈图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49×××27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顾宝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韩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