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1444号之一
申请人:卡冈图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4E6A9Y,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
法定代表人:刘轩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福瑞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637914720,住所地,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双牌石iv>
法定代表人:牛玉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卡冈图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与南京福瑞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卡冈图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福瑞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卡冈图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福瑞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员 费月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章 颖
书 记 员 程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