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福瑞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卡冈图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南京福瑞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3840号
申请人:南京福瑞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长虹路222号德盈国际广场3幢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637914720。
法定代表人:牛玉宝。
被申请人:***,男,1991年4月21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申请人:卡冈图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2幢7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4E6A9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福瑞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卡冈图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中,申请人南京福瑞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卡冈图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14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申请人***、卡冈图雅贸易(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1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单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