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鑫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高周温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包头市鑫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2民初296号
原告***周温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EPJE10E。
法定代表人张高周。
委托代理人刘明,系内蒙古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鑫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MA0NPE5635。
法定代表人王喜龙。
原告***周温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头市鑫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温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温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温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2.80元,由原告***周温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田 丹
二O二O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郭海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