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1民初126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甘肃太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三台九源在水一方住宅小区14幢49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太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