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太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1民初126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甘肃太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三台九源在水一方住宅小区14幢49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太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