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鼎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鼎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3民初1806号
原告: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现代服务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彦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师。
被告:廊坊市鼎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华夏铂宫2幢1单元4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鼎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