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能巧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2354号

解保申请人:李棋,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妹,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黄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滨,男,公司员工。

原告李棋诉被告厦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棋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能**公司银行存款445534.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闽0206财保4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能**公司银行存款445534.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的财产。此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能**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账户35×××74。2019年11月5日,李棋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能**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厦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账户35×××74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洪艺玲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