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恒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遗棠村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刘怀美,总经理。
***与枣庄市恒立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5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枣庄市恒立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2月18日、3月9日、6月17日、2022年5月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发布了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名单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市恒立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5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枣庄市恒立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贵争
审判员 张勋庆
审判员 曹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魏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