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民初3976号
原告:福州宝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安平小区6#楼01店面-1。
法定代表人: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华,男,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中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尧沙村榴花。
法定代表人:欧友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宝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2020年9月22日,原告福州宝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宝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元,由福州宝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宜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希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