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厚德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西商初字第652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保叔路101号302室。
原告:***,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05号1幢3单元301室。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杭州厚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16楼A座1609室。
法定代表人:**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武、曹立骏诉被告杭州厚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武、***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俊武、曹立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俊武、曹立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俊武、曹立骏负担。
代理审判员 楼 颖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