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厚德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西商初字第652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保叔路101号302室。

原告:***,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05号1幢3单元301室。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杭州厚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16楼A座1609室。

法定代表人:**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武曹立骏诉被告杭州厚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武***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俊武曹立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俊武曹立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俊武曹立骏负担。  

 

 

 

     代理审判员 楼  颖

 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O一O年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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