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229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鑫宝源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西北隅村。
法定代表人:耿汝太。
被执行人:山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2966号27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乃江。
被执行人:侯念荣,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本院依据(2020)鲁0181民初407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鑫宝源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建筑有限公司、侯念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建筑有限公司、侯念荣银行存款1510206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咸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庄鑫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