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之财产保全担保人等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1195号
申请人:***,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申请人***之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章丘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负责人:孙传龙。
被申请人:山东惠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晖路2966号。
法定代表人:刘乃江,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惠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网络查控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章丘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险金额40万元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惠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俊彩
书 记 员  滕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