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7623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福,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山东惠诚建筑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安德街道办事处康海城市花园**楼**10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T8P2U93。
法定代表人:马厚刚,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惠诚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街道春晖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00326464。
法定代表人:刘乃江,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惠诚建筑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山东惠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惠诚建筑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山东惠诚建筑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惠诚建筑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山东惠诚建筑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