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84民初2486号
原告:辛某,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安丘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某某街道某某村268号。身份证号:37072219********。
原告辛某与被告山东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保全费1220元,共计277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