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环球雅途旅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财保4号
申请人: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土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577559079W。
法定代表人:王明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臣,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旭,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环球雅途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办事处活力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7H98U。
法定代表人:向荣,总经理。
申请人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应支付其工程款等4796多万元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环球雅途旅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川(2021)广元市不动产权第0××6号)(土地面积:9869.99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广元天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函编号TB21SH-58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函一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480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环球雅途旅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川(2021)广元市不动产权第0××6号)(土地面积:9869.99平方米),期限为2021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苟小洲
审判员 王仲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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