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5809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2日,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显,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5日,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土桥街。
法定代表人:王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太平,公司员工。
被告:李金宣,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3日,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与被告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金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蒲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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