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财保97号之一
申请人: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土桥街(东坝街道办事处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57755907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皓元,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北井坝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3RHMT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上城半岛项目2-2-11-3、3-2-11-6两套房屋。广元天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为申请人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限额为人民币61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上城半岛项目2幢2**11-3号的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上城半岛项目3幢2**11-6号的房屋。
查封期限:2022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