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财保9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土桥街(东坝街道办事处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57755907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皓元,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北井坝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3RHMT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2022)川0822财保97号民事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上城半岛项目2号楼(幢号:2幢)未售房屋50套,面积共计5890.74平方米;(**、楼层、房号等详见明细表)二、查封被申请人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上城半岛项目3号楼(幢号:3幢)未售房屋51套,面积共计5947.48平方米。(**、楼层、房号等详见明细表)。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城半岛项目2号楼和3号楼9套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城半岛项目2号楼和3号楼9套房屋已销售备案,不适宜查封,且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上城半岛项目2号楼(幢号:2幢)房屋4套,面积共计483.3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楼层、房号等详见明细表)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上城半岛项目3号楼(幢号:3幢)房屋5套,面积共计588.5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楼层、房号等详见明细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