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元市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利州执字第325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9201.00元(本金450000.00元、利息4725.00元、诉讼费4556.00元、保全费3270.00元、执行费66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昝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