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建联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6406号
原告: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经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26125590C。
法定代表人:钟泽显,董事长。
被告:湖北中建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鼓湖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665497509D。
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兴聪,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建联集团有限公司、王兴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原告未足额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兴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