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2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经贸区。
法定代表人:钟泽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燕,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迎霞,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上诉人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秦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朝平
审 判 员 肖小月
审 判 员 关俊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俊保
书 记 员 熊芳园